公司企业起名常识

2018-10-16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住所地为**省**市**县(区)**街**号,其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即可,亦可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边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一起冠用。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联用的,各省市几乎都规定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出现了同行业企业安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公在于一个是冠 “**省”,另一个是冠 “****省**市”,或 “**省**县”,因属不贩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都被准予登记注册,而两都认为对方与自己名称近似。这种情况应考虑尽可能避免出现, 为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核准权划分,只要出现省,市名称,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立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误认。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个冠用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如果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体条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企业(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须是生产型,注册资本不得低不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开办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个省同行业中应属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净资产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 名称不应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大连******”.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 “华东” , “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大连称沪,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各类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亦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近几年,由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的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一)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
(二)使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字号的。
      这一规定将在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实行,届时此类企业名称将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家工商十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比较严格,前三项及第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地方企业如想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能够达到该项要求的很少。鉴于这一情况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本着支持地方大型企业,标准明确、量化的原则,将上述条件修改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使用不含全区划的名称: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认定为驰名字号的:
(三)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国务院批准的;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国内企业一样,原则上也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但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所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其明确作为申请企业名称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条件。为适应处商投资企业逐步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了授权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随着被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断增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一律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已无必要性。相反,统一要求会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增加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已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上述新的条件中也作了相应调整。
      虽然以上条件仍较严格,企业(特别是新设立企业)能够符合条件的,仍将是一少部分,但与现行规定相比宽了许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而交通、通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全国三千多个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登记注册的状况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间,多数企业名称仍必须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但是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改善,上述条件将会进一步放宽,最终由企业自主选择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以行政区划名称。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司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组织形式。
二是一般企业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用的比较杂乱,如"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
      对一些申请使用登记主管机关未曾核准使用过的新的字或字词作组织形式的,应分析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会使公众无法理解引起误认,是否能为公从接受。如过去没有使用"城"作企业组织形式的,但现在"家具城"、"娱乐城"、很多,公众也能接受。
      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但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 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应该允许使用。
      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厂"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厂"或"分厂"的分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