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税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首个征期 享受优

2018-10-16

 自2011年12月1日起,甘肃省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销售货物的,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500元。2012年元月为起征点调整后的第一个征期。经统计,该项优惠政策执行一个月来,享受起征点优惠的纳税人户数和免征税额双双增加。当月共有211661户纳税人享受了免税,占总户数的97.09%,享受起征点优惠的纳税人同比增加60696户,增幅达40%以上。当月为全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共计免征2574万元,与上年同期1182万元相比,免税额增加1392万元,增幅达1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