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注意的几点

2018-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但在实际申报时,纳税人存在三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明确一下:
    一、亏损企业也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企业是指企业年度经营效益差而出现的亏损,这种亏损可以说是企业的账面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经营成果的核算,通过利润表的形式向外报送,它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收入的实现情况、费用耗费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实现情况。这个报告是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的直接依据,是有关利益团体进行筹资、投资决策和制定宏观经济决策时的主要参考指标。这种对外报告的对象中含有政府部门等,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以确保国家税款的足额入库,税法上的亏损和企业对外报的亏损在概念上是不一样的,税法上的亏损不是指企业账面上的亏损,而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和纳税调整减少后的亏损,企业亏损并不代表企业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经过纳税调整后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补税,另一种情况是继续亏损,这种亏损是纳税人以后5年度内弥补亏损的基数,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以后年度进行税务检查的重点之一,所以亏损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也要进行年度申报。通常纳税人认为,只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账的才进行年度申报,这种理解是不完整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也应进行年度申报,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合理方法,或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税收入或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适用税率或应税所得率是固定的,所以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就成为确定应纳税额的基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就应该进行年度汇总清算,以确定年度的收入、费用、成本总额,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足额入库,同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也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因而也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也要进行年度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类型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有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工资的税收优惠、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有购买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有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等等,这些企业不是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就可自行处理,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上述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减税、免税待遇备案,在备案审核通过或没通过后,方可进行年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