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2018-10-16

一、新办税务登记程序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辖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税务登记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提供)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提供)
  5、有权力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所申请办理变更,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也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在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领取、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核实后,签字盖章。
  3、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签注意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报辖区地税局征管科审批后,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
  三、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如下:
  1、纳税人需首先到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申请注销,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进行注销前检查。
  2、纳税人根据检查情况,到辖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发票用户同时办理发票缴销发票。
  3、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发票专用章,到辖区地税局征管科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4、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以及发票保证金的发票、《发票保证金协议书》到发票管理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到征管科)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事宜。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程序
  1、本地纳税户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去外地施工的项目名称、总值、所属时间、经营地点及外出经营的事由。
  2、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接到申请,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3、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地税局征管科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纳税人外出经营或结束后回原地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