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许可资质代办

2018-10-16

一、许可项目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依法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通用文书1
2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原件 5 附件一
3
 
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2  
4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各1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各2  
6

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7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原件 各1  
8

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2  
9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复印件 2  
10 财务管理制度 复印件 2  
11 会计核算办法 复印件 2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13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申请

14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七、许可受理场所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申请材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注:(1)被许可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被许可人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是指机构撤换业务负责人的会议纪要或决定,新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材料为复印件)以及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
(二)年度申报
1、被许可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工商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4)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材料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的年度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被许可人原专职人员(不包括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新进专职从业人员除应提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外,其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报材料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新进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