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报表入手 寻找企业纳税疑点

2018-10-16

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晴雨表,是纳税评估案头分析的基础,是纳税评估的重要资料,也是纳税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资金运动遵循着固有的规律,并通过会计核算得到反映。如果发生非主观故意的数据错乱或造假,必定会打破某种逻辑关系,无一例外地会在会计核算过程及其结果中留下蛛丝马迹。

    笔者认为,在现行管理条件下,从企业会计报表项目信息分析入手,结合指标分析,主动捕捉蛛丝马迹,寻找纳税疑点,为调查核实工作精确导航,再通过进一步约谈核查,让纳税人对疑点作出解释,会产生更好的评估效果。下面介绍笔者在评估工作中经历的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业2011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存货”项目的年初及年末余额巨大,且变化较小;“应收账款”年初余额较小,期末余额为负数。根据以上资料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评估人员分析疑点如下:“应收账款”年末出现负数,应为预收货款,但存货期末余额巨大,不符合常理;同时结合指标分析,计算该企业年存货周转次数为0.9次,如扣除原材料因素,年存货周转次数也仅为1.2次;而据评估人员了解,该企业生产的食品保质期仅为6个月,如果一年存货只周转不到一次,可能有大量产品已经过期。正常情况下,企业是不会存在产品因为滞销过期而又大量生产的,只能说明该企业存在货物已发出但未及时结转收入、成本的嫌疑。结合“其他应付款”余额较大来分析,这部分收入有可能隐匿其中。根据分析的疑点,评估人员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该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部分产品已销售给关联企业(超市),收取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所以导致“其他应付款”余额较大。鉴于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规程决定移交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

    近年来,企业之间融通资金行为越来越普遍,涉税问题不断出现。例如,评估人员查看A企业2011年会计报表,发现“其他应收款” 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余额较大,同时“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为负数且较大。按照账载货币资金情况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推算,企业不可能产生如此大的“财务费用”冲减数。评估人员分析,企业可能存在对外放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行为,同时未申报缴纳“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等问题。根据分析的疑点,评估人员约谈了A企业财务负责人。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其他应收款”中主要有两项对外放款,分别借给了无关联关系的B企业和C企业,承认对B企业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少申报了营业税及附加,但对C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有偿纳税”,对“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等个别情况规定了要“视同有偿纳税”,并未规定对无偿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而A企业和C企业不是关联企业,也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调整范围,故A企业将资金无偿借予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营业税应税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虽然评估人员怀疑A企业可能存在阴阳合同,但在没有新证据前,只能转而对C企业进行调查。经过对C企业调查取证,评估人员掌握了A企业虽不向C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但长期无偿使用C企业2500平方米的车间和仓库来抵顶资金占用费的事实。随后,评估人员再次约谈A企业财务负责人。评估人员指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有偿提供劳务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A企业虽然未对C企业收取货币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但获得了无偿使用C企业车间和仓库的经济利益,所以该行为符合“有偿提供劳务”的规定,应当按照“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充分的政策依据面前,A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评估决定,并补缴了25万元的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