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文化企业不再享受 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8-10-16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拟在福建省漳浦县新办一家文化企业,专门从事书画作品等文化艺术展览。请问,今年新办文化企业还能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其他税种可有优惠?

      某传媒有限公司 刘总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目前新办的文化企业不再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相关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相关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