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缴关注哪些纳税调整事项

2018-10-16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缴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等项目的归集与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有关项目,尽量减少税收风险。

    收入确认调整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2010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该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拨付文件中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调减收入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35万元。 

       资产损失扣除调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还要注意,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例如,某企业2011年发生7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在税前扣除,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未向税务机关申报。2012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故该笔资产损失在2012年汇缴时不能扣除,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资产调整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具体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三层)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企业重组的调整。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年度中发生上述重组行为的,有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且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