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2018-10-16

小型微利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那么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何体现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填写纳税申报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予以明确。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3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0.75万元(3×2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45万元,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0.3万元(0.75-0.45)。同时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45万元(3×15%)。

    同时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