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 契税减免有条件

2018-10-16

某包装材料厂成立于1988年,半数以上人员为残疾人。当时为了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出资栏标注村出资3万元,镇经委出资18万元,性质为集体企业,实际均为吴某个人出资。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2003年,企业购置了厂区附近的部分土地,土地使用证上是企业的名称。2007年,企业将部分厂房进行改扩建,因没有开工手续,未能办理房产证。2010年5月,因城市规划,该企业土地被占用。为避免纠纷,吴某将企业进行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10月,吴某听说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契税,便将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契税征收大厅,申请免征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相关契税。不久,吴某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称该企业的改制行为不符合免税条件,应依法缴纳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吴某对此感到疑惑,两年前,他的朋友同样是将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顺利地办理了减免契税的手续,而自己为什么要缴纳契税呢? 

  带着这一疑问,吴某来到契税征收大厅询问缘由,税务人员向吴某出示了4份文件并作出解释。 

  第一份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该文件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第二份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由于财税[2003]184号文件到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出台了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三份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2006年以来,各地反映企业改制重组中有关契税的问题较多,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国家对财税[2003]184号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由此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限制更加严格了。 

  第四份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与财税[2003]184号文件及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相比,财税[2008]175号文件对整体改建的解释增加了“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这一前提,通过强调“原企业的投资主体”,限制了改变投资主体也能享受契税优惠的做法,严格控制了免征契税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吴某的朋友2008年提交了免税申请,当时执行的是前3份文件,可享受免税优惠。这3份文件到2008年12月31日作废,执行财税[2008]175号文件。吴某于2010年提交免税申请,按照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规定,改变投资主体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最终,吴某按规定缴纳了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