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事项提醒

2018-10-16

企业所得税,周而复始的汇算清缴历程,面对的大多是老问题,却每一年度都会出现新事项、新认识,不尽清晰完整的规则也总是延续着。 

  税务事项,是成为一个事前的选择,还是形成一个事后的争议,有些工作不妨提前了然于心。 

  一般性原则的要求 

  1、权责发生制 

  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虽然存在不同的计量标准,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重要的共同点。在截止点的测试上,验证会计上的完整性是必然关注的。 

  为此我们建议的截止性测试: 

  (1)比较账面的库存数量与实际盘点的数量,以确定发货后会计收入确认的完整性。 

  (2)根据劳务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完整性。 

  (3)当期的费用是否完整的列支于本年度的损益当中,特别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但尚未取得发票,或支付了款项,因票据交接尚未传递到挂账的情形。亦包括出差在外,尚未回来报销的人员与其发生的相关费用。 

  (4)存货购入、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是否获取,折旧、摊销是否完整的进行了核算。 

  (5)被投资方如存在股息分配的,是否对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收入与流转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关系 

  (1)会计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调整基数,二者之间存在特定性差异是正常的。 

  (2)会计收入与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特定差异也是正常的。 

  (3)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特定差异也是正常的。 

  3、外商投资企业12月起有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相应的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