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费超过80万可否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2018-10-16

问:我公司为兰州一家外商投资的小规模纳税人,近年来因为经营不善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没有经营把厂出租了。由于承租方用电量大在去年一年开具3%增值税发票共计80万左右。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兰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10]90号)规定“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为80万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从事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偶然发生增值税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而非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中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