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需要怎么处理?

2018-10-16

普票或专票丢失的话,应该怎么样处理?挂失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要经过哪些部门?具体流程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票管理的税务部门凭丢失发票声明作废证明和税务部门处罚批复、证明,重新办理购票事宜,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丢失也可参照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函发[1995]292号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 

  一、国税发[1998]20号修改为,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发生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给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给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