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2018-10-16

税法对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有专门规定,但执行中仍然五花八门,笔者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税法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若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则可税前扣除;若列支企业管理费,则不可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如企业与管理部门李某约定,月薪为税后4000元,则企业须每月为李某承担个人所得税15.46元(其他未提及事项忽略不计)。

    企业账务处理(单位:元):

    1.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列支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4015.46

    贷:库存现金 40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5.46

    计提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 4015.46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15.46

    2.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作为管理费列支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4000

    贷:库存现金 4000

    计提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 15.46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5.46

    计提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00

    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的15.46元,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