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购入的汽车提供租赁服务如何缴税

2018-10-16

我公司是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仍以试点实施前购入的汽车提供的租赁服务。请问,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以试点前购进的汽车为标的物提供的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