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 莫忘申报纳税

2018-10-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上述个人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份额小于初始投资金额就不要缴个税;如果大于初始投资金额,季先生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额: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