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018-10-16

我们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前不久,公司将销售的一批货物运送给了对方,在未取得销售款和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就暂估入账。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