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外卖食品纳税方式有变

2018-10-16

 我们是一家私营酒楼,有专柜销售本酒楼自制食品和外购食品。过去酒楼向顾客销售食品一律征收营业税,听说税收政策有变,不知道我们销售食品应该纳什么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都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其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和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和国税函〔1996〕261号文件同时作废。也就是说,从2012年1月 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只要顾客不在现场消费的,均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顾客在现场消费的,仍按5%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