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调高,个体户要及时了解新规定

2018-10-16

上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大幅调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免除了大部分个体低收入纳税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那么,起征点调高后个体户该如何纳税呢?

    个体户起征点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达不到调整后的起征点5000元/月~20000元/月,或者300元/次(日)~500元/次(日);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达不到调整后的起征点5000元~20000元,或者300元/次(日)~500元/次(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

    需要注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也就是说,起征点调高的优惠只适用个体低收入纳税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影响企业和个体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的起征点是不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含税营业额;个体低收入与高收入纳税人的界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起征点调高后个体户纳税期限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定额户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个体定额户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假如个体定额户甲和乙的月核定销售额分别为6000元和15000元,该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10000元/月,那么,甲和乙都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2011年11月份应纳增值税款的纳税申报,只是甲因月核定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乙则要缴纳增值税为15000×3%=450(元)。第二种情形是个体定额户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假如乙原来是以10日为1个纳税期,那么,乙要在2011年11月15日前预缴2011年11月1日~10日应纳增值税款,应纳增值税为15000÷3×3%=150(元),并在2011年12月15日前结清11月份应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定额户2011年11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所属期是2011年10月份。

    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临时个体户。假如临时个体户丙和丁2011年11月30日分别销售商品200元和500元,丙的销售额因达不到起征点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丁则要缴纳增值税为500×3%=15(元)。

    三、按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定额户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个体定额户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假如个体定额户小赵和小李都是从事餐馆服务业,他们的月核定营业额分别为6000元和15000元,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10000元/月,那么,小赵和小李都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2011年11月份应纳营业税款的纳税申报,只是小赵因月核定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而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小李则要缴纳营业税为15000×5%=750(元)。第二种情形是个体定额户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假如小李原来是以10日为1个纳税期,那么,小李要在2011年11月15日前预缴2011年11月1日~10日应纳营业税款,应纳营业税为15000÷3×5%=250(元),并在2011年12月15日前结清11月份应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定额户2011年11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营业税所属期是2011年10月份。

    四、按次缴纳营业税的临时个体户。假如临时个体户小张和小丁2011年11月30日提供劳务分别取得收入200元和500元,小张的营业额因达不到起征点而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小丁则要缴纳营业税为500×5%=25(元)。

    起征点调高后个体定额户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二是起征点调高后,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三是起征点调高后,个体定额户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个体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个体定额户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四是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五是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或申请调整其定额: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的;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3.在原经营品种、项目和营业范围、营业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4.从事生产或服务业的定额户,其生产品种或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或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