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今年仍减按50%计入所得额

2018-1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在2011年度是否还能执行该政策?

    北京市国税局12366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1.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上述企业2011年度如符合规定条件,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