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流转税

2018-10-16

我公司是一个生产性企业,与长城金融租赁公司签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我公司将1.3亿元购入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长城公司,换回0.9亿元资金。该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仍属于我公司,之后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每月支付设备的租赁款给长城公司,实质是一个融资租赁业务。请问在这一交易中,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问题,长城金融公司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形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我公司与长城金融租赁公司签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也就是说将我公司原有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长城公司换回资金,在这个环节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设备销售后又将其租回,对售后回租业务应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