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三税”税额的2%缴纳

2018-10-16

我省出台《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附加的征收方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国税部门应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国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其他县市区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教育附加80%的分成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财政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
  省级财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改善等项目支出以及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等支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挪作他用。《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