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简介

2018-10-16

企业所得税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日益紧迫和必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在这种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调整

  1.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税收。

  3.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六、税收优惠

  (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七)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十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八、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年度。指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三)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清算。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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